(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区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范围内的财物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制定全区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报告以及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等方面的建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
2. 区属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 对街道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 对开发区、景区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
5. 对区属公有及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6. 对区级和区级以下含有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投入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及交通工程等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决)算审计。
7. 对区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8. 对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9. 对全区县处级以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以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向区委、区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和指导各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对村级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协助市局组织全区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送审工作。
(九)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十)领导和管理直属机构。
(十一)办理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