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务公开     |    综合动态     |    审计公告     |    内部审计     |    经验交流     |    网上服务     |    审计文化     |    人事培训     |    支部园地     |    下属机构     |    审计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文件
崇川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崇川政办发[2008]75号)
发布单位:审计局  |  发布时间:2008-8-20 16:35:09  |  点击量:1023

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崇川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程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7]36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采取直接解缴和集中解缴两种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区级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区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按月开具缴款书,及时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待财政、国库及代理银行横向联网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在取得收入的当天或次一工作日开具电子缴款书,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及时解缴区级国库。

 

第二章    代理银行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  代理银行是指经区财政局报请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认定后代理区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区级支行。

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区级非税收入收缴专用存款账户(财政专户)。

第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印制财政票据,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为省财政厅批准印制的套印“财政部监制章(江苏省)”的《南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一) ;专用票据是指由区财政局根据不同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部门和单位的特殊需要设定的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 保留使用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专用票据);

  (二)执收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执收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往来款项结算,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非税收入项目报经批准可以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定期限量领取,由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区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

执收单位首次申请领取非税收入票据时,需填写《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领取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收费文件、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发给《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记录簿》并予以登记;再次申领非税收入票据时需携带《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记录簿》,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领取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方可继续领取。

区财政局发放《一般缴款书》时,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财政端)内对发放的票据信息予以维护,单位领回《一般缴款书》后,必须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单位端)对票据信息予以确认后方可使用《一般缴款书》。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票据台账,及时检查单位内部票据使用情况,核对票据使用与收取资金情况,确保票款一致。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作废的,应及时(按季)送交区财政局缴验。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票据移交手续。遇有取消或停止执行非税收入项目征收的,执收单位应及时清理非税收入票据,向区财政局办理票据“记录簿”的变更、注销手续,不得擅自转让、销毁“记录簿”和票据台账。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其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执收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帐金额完全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登记造册,填写《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填写《 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非税收入票据销毁后,执收单位应将按规定程序形成的监销情况报送区财政局,连同区财政局批准的《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 一并保管,作为财务档案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及其他财政专用票据的除外),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一节《一般缴款书》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一般缴款书》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票样相同),手工票适用于票据用量小或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单位。

第十六条 《一般缴款书》的填制方法

《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或填写。具体填制方法:

1.执收单位代码按区财政局统一编制的单位代码填写;

2.收款日期为执收单位开票日期;

3.缴款人即付款人。如通过转账付款,要具体填写缴款人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采用现金付款,只需填写缴款人全称即可;

4.区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按区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及账号填写;

5.电脑开票流水号由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6.代理银行网点代码按区财政局统一编制的代理银行网点代码填写;

7.开票方式为电脑或手工;

8.缴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9.项目执行代码及收费项目名称按《崇川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项目代码目录》填写;

10.收费标准按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填写;

11.单位、数量按实际情况填写;

12.金额为缴款金额,大、小写金额一致;

13.收款人为执收单位经办人;

14.复核、记账由代理银行填写或盖章。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开具《一般缴款书》时,应在《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将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解缴代理银行时,只需提交《一般缴款书》、转账支票或汇票、本票、现金,不再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转账支票或汇票、本票上“收款人名称”填写“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不得背书转让,不需作委托收款背书或提示付款盖章,资金直接解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区财政局、代理银行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一般缴款书》的自动缴销。

执收单位将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信息,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即时传输,区财政局对代理银行回传的《一般缴款书》号码、收费项目、收取资金等信息进行自动核对缴验,无误后系统自动销号。

 

第二节    直接解缴程序

第十九条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区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采用电脑开票的执收单位,通过“南通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单位端)”,由电脑打印《一般缴款书》并将开票的电子信息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传送区财政局、代理银行后,将第一联交缴款人,二至四联及转账支票、现金送交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在受理《一般缴款书》时,应先查看执收单位是否发送电子信息,然后核对电子信息与《一般缴款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相符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用手工开票的执收单位,手工填写《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联交缴款人;二至四联及转账支票、现金送交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在受理《一般缴款书》缴款时,应认真审核《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情况,对照《崇川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项目代码目录》(格式见附件五),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南通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银行端)”,资金直接缴入区财政专户,发现有错填、漏填、涂改、挖补、缺章等情况的一律退回。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按月核对单位开票信息与收入入账信息。如执收单位的电子信息已传送代理银行,《一般缴款书》及转账支票、现金未送达代理银行,执收单位发现后及时补送。如《一般缴款书》及转账支票、现金已送代理银行,电子信息未传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此笔款项作挂账处理并及时通知执收单位补发电子信息,待收到电子信息后作入账处理。

 

第三节    集中解缴程序

第二十三条  集中解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开具《汇总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二),将当日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区财政专户。该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

1.单次收费金额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

2.执收单位对缴费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后,对缴款人是否主动到代收银行缴费的行为无法监控或制约的;

3.缴款人距代收银行较远,不方便缴费且提出由执收单位解缴的;

4.人数较多的集中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集中解缴的执收单位,使用《一般缴款书》收取非税收入款项(现金)解缴代理银行时,连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汇总缴款书》一并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只核对汇总数据信息,并在《汇总缴款书》上加盖印章,《一般缴款书》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汇总缴款书》的附件。《汇总缴款书》上要注明所附《一般缴款书》的起讫号码。

第二十五条  使用核准保留专用票据的执收单位,收取款项时,应向缴款人开具专用票据;解缴款项时,应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在《一般缴款书》的下方注明专用票据的名称和号码,《一般缴款书》的一至二联由执收单位保存,一份《一般缴款书》只能对应一种专用票据。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执收单位,款项收取时向缴款人开具税务发票,款项解缴代理银行时,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在《一般缴款书》的下方注明税务发票的名称和号码,《一般缴款书》的一至二联由执收单位保存。

 

第四节    收入退付及更正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区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2.因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3.因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5.经区财政局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八条  已缴入区财政专户尚未入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填写《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加盖公章,并附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交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财政专户中进行调账,冲减该项目的非税收入,转作执收单位的往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执收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其他资金用款计划”,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所收款项退付给缴款人;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执收单位填写“其他资金用款报批表”,财政将款项拨付单位帐户,由单位退付给缴款人。

第二十九条  已缴入区级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退付条件的,由执收单位填写《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加盖公章,并附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作为附件,交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市国库审核办理,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在财政专户中进行调账,冲减该项目的非税收入,转作执收单位的往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执收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其他资金用款计划”,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所收款项退付给缴款人;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执收单位填写“其他资金用款报批表”,财政将款项拨付单位帐户,由单位退付给缴款人。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差错按照“谁出错,谁申请”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及时办理更正:

1.缴入国库前的差错,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缴入国库后的差错,由区财政局填制《更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交区国库审核办理;

3.区国库在编制收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区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更正。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级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

(二)负责协调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四)采取集中解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处罚,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及暂存款等,不属于非税收入,参照本办法实行收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8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images/depFiles/20000011/20088/20080820163702.xls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